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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2012-05-25 11:08:23
提出如下问题:
尊敬的老师:

您好。请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号)中的三条规定都是针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而言的呢?还是只有第一条才是针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而言的?如果只有第一条才是针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而言的,我们是否就不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是将土地成本并入房产税一并核算?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只有第一条才是针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而言的,如果您符合该条件,可以免交土地使用税。但房产税还是要按照该土地的价值计算缴纳的,免的只是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该怎么算还是怎么算。
专家补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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