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
一、我公司给客户补的破损产品(按照合同约定,因是玻璃制品),请问:进入销售费科目的三包损失,按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对吗?可以作为买一赠一方式处理,不交增值税行吗?
二、送给客户的宣传围腰或笔,开在销售产品发票中,是否可以按照买一赠一方式处理,不计提增值税?
谢谢!请提供文件支持
三、如果将宣传围腰或笔单独送给客户,未体现在销售产品的发票中,是否要计提销项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进入销售费科目的三包损失,按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
2、如果开在发票里,将价值公允的分解,可以视同折扣处理。
如果宣传品不体现价格,就要按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
3、赠送需要按,视同销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增值税:无具体规定。买一赠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