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
我公司有一批存货,成本价为100万人民币.因质量问题需作废品处理.请问:
1)从成品仓转至废料仓的会计分录如何编制(成品仓的价值为:100万,转到废料仓后价值为:30万元);
2)从废品仓卖出时,应开具什么发票?此时的收入只有30万,结转的成本却有100万.应在税局办理哪些手续,方为合理合法作税前扣除?请告知参考文件.尽量详细.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只有在销售时才会计处理,按其他业务收入处理。结转其成本。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规定,因此,贵公司处置废料、废品,如果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贵公司可以向对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议企业按销售折扣方式来处理,不产生报废损失问题。
如果企业采取报废产品方式:具体文件: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