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专家:我单位是从事矿产开发的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规定是交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费用扣除的标准与企业所得税的区别是投资者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正确的说是按标准扣除的,那么现在固定资产以及低值易耗品的划分,是否可以按照会计准则及税法的规定结合自己企业的实际确定的标准:使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确认为固定资产呢?还是按之前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固定资产标准为1000元?另外石墨矿的资源税是怎样计算交纳的?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个人所得税法并没有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固定资产标准为1000元,同时固定资产的标准按下面的文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石墨的资源税按下面的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原油 销售额的5%-10%
二、天然气 销售额的5%-10%
三、煤炭 焦煤 每吨8-20元
其他煤炭 每吨0.3-5元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2-30元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稀土矿 每吨0.4-60元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0.4-30元
七、盐 固体盐 每吨10-60元
液体盐 每吨2-10元
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那是地方的规定,地方有调整30%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
第四条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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