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2012年7月纳税杂志关于“会议中发生的餐费如何税前扣除”的解答:企业内部举办会议发生的餐费应可计入会议费。若企业不定期与客户或供应商进行交流会,交流会期间餐费等相关支出是否也可计入会议费核算,而不计入招待费?(注:取得的发票开具内容为“餐费”)。会议费证明材料(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是否由企业自行提供即可?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提供以下文件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84号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2、“若企业不定期与客户或供应商进行交流会,交流会期间餐费等相关支出是否也可计入会议费核算,而不计入招待费”此问涉及到税收筹划,抱歉,税收筹划问题按规定不在网上作答请谅解。可通过纳税人俱乐部在线客服中心联系该文的作者,与其探讨。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相关概念、证明资料有参考价值。则税收实践中也是这样把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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