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投保了1)意外伤害团险及医疗险;2)雇主责任险
请问:这俩个险种是否进福利费,是否可以税前列支?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第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二日
1、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意外伤害团险、雇主责任险,不属于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财产保险范畴,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