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
2008年至2009年6月份期间我公司研发一类新产品,在2009年7月投产并开始销售。2009年7月至2011年12月期间继续对这类产品进行改进(改进期间还在销售,客户接受)。
2008年至2011年4年的研发费我司一直挂在“在建工程”未作帐务处理。
请教:挂在“在建工程”的这些费用该依据“准则”或“制度”哪条?如何作处理?需要哪些支持性文件?
非常感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企业会计准则>
新准则中关于自创无形资产的规定
新准则中将企业自行研究开发的无形资产形成过程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两部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而开发阶段的支出如符合资本化的条件可以予以资本化,计人无形资产成本;如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如果确定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人当期损益。新准则中规定开发阶段中有关支出予以资本化计人无形资产的成本,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的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