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从母公司购进产品,成本3000万元(因为是给A公司生产的,A公司由于项目下马,没要此产品,并因此支付了我公司违约赔偿金1500万元;我公司又把此产品卖给B用户2000万元,此笔进项大于销项,请问专家此笔不交增值税可以吗?如果不可以该怎样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只要有合理的理由,可以不缴纳;例如积压促销等可以低于成本价,税务机关不应当调整。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