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
我公司总部在深圳,若在外省设立一分公司,主要的生产销售活动均在分公司,深圳总公司这边只负责一些行政类业务。请问:
1.应该以总公司的名义在深圳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还是由分公司在外地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注:总公司需包含分公司的相关数据才能达到高新技术相关标准)
2.若以总公司名义申请高新认定成功后,此认定是否自动适用于分公司?即每年所得税总公司汇总清算后,划分给分公司预缴或补缴的部分是否也适用15%税率?
3.若在外省设立的是子公司而非分公司,则上述两个问题又该如何?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分公司在外地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不能互相适用,谁申请成功就适用谁。
3、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只能单独申请,单独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
第十六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