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
您好!
我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现金购买了一家政府要求关停企业,但由于关停企业未办理土地及房屋产权证,我公司在账上一直未体现该项资产。现我公司欲用此地及房屋与企业(和自然人)投资兴建一家子公司。让当地园区企业出示证明该项资产权属归公司,让评估机构对该资产进行评估,并做为投资入股依据。请问:
1.该评估报告是否有效作为公司投资入股的依据?
2.如果公司凭该评估报告作为股权投资依据,但在账务上并未体现该项资产,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3.该项资产投资涉及何种税收?
请专家予以解答并提供相关税收依据为感!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关停企业为何性质的企业?该企业的土地及房屋为应何未取得产权证,需全面了解上述历史问题。
2、实物投资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是否可行可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3、不动产投资: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第191号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不动产换取股权发生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5】第048号
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6〕21号 )
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4)、土地使用权转让按0.5‰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2006】第162号
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