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根据税法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于2012年联合下发了《企业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我想问的问题是如果我公司2012年根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计提安全生产费用100万元,实际使用60万元,剩余40万元未使用,那2012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纳税调增40万元,2013年计提80万元,使用120万元,那2013年安全费用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是80万元还是120万元?如果是120万元,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填列?在那个表上、第几行上填?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可以扣除120万,上年调增的40万,在今年对应的栏次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