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您好!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3月购入2台生产用的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已抵扣),一台取得普通发票,设备预计使用10年。公司于2010年3月将这两台设备出租给其他企业,租期为3年,请问:
1、这两台出租设备如何计算进项税额转出?
2、设备2010年3月出租,其用于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固定资产净值”是2010年2月末的净值,还是2010年3月末的净值?
3、此设备使用寿命10年,已用1年,只出租三年,则作进项税额转出时,可否只转出租三年的对应进项税额?如果按净值计算转出,则等于转出了9年的进项税额,出租三年届满后收回设备,则已转出的进项税额可否转回或如何处理?如果不可以的话这忌不是企业亏大了!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2010年2月末的净值,可以按合同期限先转3年的比例,如果续签,再转出;如果不出租,改为自用剩余就不用转出了。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