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矿山企业,自有矿山,雇用外部车辆、机械、爆破队开采矿石,因施工队无法开具发票入账,从去年起我们去地税局代开机械零活,矿石开采税率4.36%的发票,现在国税局通知,要们去国税代开发票,以前在地税开的,要到国税开票重新纳税,我想请教一下老师,国税的说法有什么法律依据?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请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56号
现将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