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
我公司于今年1月开给客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于9月退回我公司要求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客户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公司将普通发票进行红字冲销后,再重新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样处理违规吗?被冲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有时间限制吗(比如:超过180天的普通发票,还能进行冲销吗),请专家给予解答,并提供相关的政策依据。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可以开具红字发票。无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