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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矿贷款利息如何列支?

2012-10-29 17:39:18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从银行处贷款5个亿用于黑龙江两个矿井的股权投资。100%控股。每月的贷款利息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税务局检查要求贷款利息不应走财务费用,应该走投资需要纳税调整。税务的说法对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正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七条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按上述规定也应资本化。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必须是用于经营的资金才能按日常的利息费用扣除,用于投资的资金不在企业使用,所以不能在企业列支利息费用。
专家回复
分情况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投资者资本金到位,企业因对外投资资金不足而发生的借款费用,且符合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的,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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