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一个股东在同一大院成立甲、乙两家公司,人力资源方面共享。如两个公司共请“制造科总监”和“行政总监”各一名。“制造科总监”为甲公司员工,一切人工成本如“工资、社保”等等都进甲公司;“行政总监”为乙公司员工,同样一切人工成本进乙公司。但是在文件审批方面两个公司都有他们的名字。这样操作,有哪些风险?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没有风险,只要合理划分两个公司的费用。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于取得所得的次月七日内,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应报送《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2号 第十条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以上文件,您公司应当只就发给该个人的工资扣缴个税,由该个人自行固定一处税务机关自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