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在上海设立一家分公司,该分支机构仅有六名员工,主要负责为我公司产品寻找客户以及代理商管理,以及部分产品的前期研发工作,无销售收入,费用全部为工资及办公费用,全部由我公司定期拨付,财务并未进行独立核算,所有票据都寄回荆门后由我公司统一进行账务处理,所以该分支机构仅在上海本地缴纳员工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由我公司统一汇总缴纳。现在上海要求我公司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的证明(不就地缴纳所得税证明或分配表),请问需要我公司所在地税务局提供什么样的证明(我公司的税管员不是很清楚)?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提供不在当地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
第十一条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