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出现了职工工资与工资总额的表述,如何理解职工工资与工资总额?
1.28号文中的职工工资或者工资总额,为社保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各项社保与公积金?
2.28号文中的职工工资或工资总额,既包括工资总额又包括社保与公积金?
3.28号文中的职工工资或工资总额,应该按照会计准则-职工薪酬理解,既包括企业正式员工又包括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4.28号文中的职工工资是指实际发放的还是说可以是提取的?
5.为员工发生的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如何考虑?
6.对于与期权股票等股份支付相关的职工薪酬,在此又该如何考虑?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工资总额的概念是应付工资的概念,不是新会计制度职工薪酬的概念。属于进入费用核算的工资总额。
2、不包括社保
3、包括临时、季节等人员工资
4、是提取工资
5、不属于28号工资总额里。
6、按进入工资费用的数据直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