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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里面工资的理解

2012-11-15 18:26:43
提出如下问题: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出现了职工工资与工资总额的表述,如何理解职工工资与工资总额?

1.28号文中的职工工资或者工资总额,为社保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各项社保与公积金?

2.28号文中的职工工资或工资总额,既包括工资总额又包括社保与公积金?

3.28号文中的职工工资或工资总额,应该按照会计准则-职工薪酬理解,既包括企业正式员工又包括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4.28号文中的职工工资是指实际发放的还是说可以是提取的?

5.为员工发生的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如何考虑?

6.对于与期权股票等股份支付相关的职工薪酬,在此又该如何考虑?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工资总额的概念是应付工资的概念,不是新会计制度职工薪酬的概念。属于进入费用核算的工资总额。
2、不包括社保
3、包括临时、季节等人员工资
4、是提取工资
5、不属于28号工资总额里。
6、按进入工资费用的数据直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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