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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方法变更

2012-11-19 13:48:09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购买的模具现在采用的是年限平均法,因考虑该设备使用寿命与生产量直接相关,2013年1月1日以后计划将新购买的模具更改为工作量法。提问:

1、2012年之前的模具仍延用年限平均法,直至折旧提完,2013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模具采用工作量法,这样的处理是否妥当。

2、年限平均法税法有规定的最低年限,那工作量法税务这边有没有规定最低的量。

3、总公司要求2013年1月1日所有的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定为1元,之前我们公司的固定资产残值率为5%。这样做税务上是否可行?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企业应该统一执行折旧政策,可以统一选择工作量法,或者平均年限折旧法。不应该执行两个政策。
2、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使用年限最低限制是一样的。
3、残值率,是企业合理估计。可以考虑为1%或者5%。主要是考虑合理性。
专家补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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