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一、请问食堂人员工资在进行工资处理时有两种方式:
1、计提时,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发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2、计提时,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发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在旧准则中是按第一种方式处理的,而且在各种辅导书中都有实例,在新准则中没有看到第一种的处理方式,现在是不是应该按第二种方式处理呢?
二、食堂人员作为福利部门人员是不是不应是工资总额的一部分,不应作为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请老师帮我解答一下以上二个问题,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按第二种方式处理,是的,食堂人员作为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计入福利费,不应作为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2、依据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