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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人员工资列支问题

2012-12-10 21:29:23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一、请问食堂人员工资在进行工资处理时有两种方式:

1、计提时,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发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2、计提时,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发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在旧准则中是按第一种方式处理的,而且在各种辅导书中都有实例,在新准则中没有看到第一种的处理方式,现在是不是应该按第二种方式处理呢?

二、食堂人员作为福利部门人员是不是不应是工资总额的一部分,不应作为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请老师帮我解答一下以上二个问题,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按第二种方式处理,是的,食堂人员作为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计入福利费,不应作为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2、依据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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