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
我公司销售货物至一家公司,因该公司逾期未支付我单位货款,我公司收取该公司资金占用费,并且开具了资金占用费增值税发票。
请问开具的资金占用费对方是否允许抵扣增值税抵扣?是否有相关文件的规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包括延期付款利息。对方可以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