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您好!我公司是一个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执行免抵退税的政策,是一般纳税人。产品有出口、内销,还有动产设备出租。我公司于2012年11月1日开始纳入营改增的范围,11月发生的业务如下:
一、10月进项税留抵额583万元;
二、10月免抵退税额1100万元,应退税额583万元(11月税所确认,12月初退回),免抵额517万元;
三、11月货物销项税额77万元,动产出租销项税额1万元;
四、11月进项税额235万元,进项转出68万元;
请问:
1.增值税申报表(所属期11月)上的本月数: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是多少?18栏实际抵扣税额是多少?19栏应纳税额是多少?20栏期末留抵税额是多少?如何计算的?
2.10月留抵税额如何处理?会计分录如何编写?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依据以下文件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2012年11月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1]111号
(三)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2]53号)
3、依据上述原则分析填表。
4、抱歉,凡涉及数据的为鉴证类,不在税务咨询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