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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联丢失可以用备查联入账吗

2012-12-20 10:39:37
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2011年发生和支付了一笔审计费,对方在邮寄时将发票联原件丢失了,经协商后,我司以备查联原件作为入账依据,请问该费用是否允许在所得税前抵扣。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7号
第四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纳税人发生发票遗失或被盗(抢)的,应先到公安机关办理报失手续,提供公安机关相关证明材料。若纳税人遗失或被盗(抢)普通发票的,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持刊登“遗失声明”时取得的发票(发票的抬头必须有企业的名称)到税务机关查验。若遗失或被盗(抢)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并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持刊登“遗失声明”时取得的发票(发票的抬头必须有企业的名称)到税务机关查验。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如果一般纳税人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企业将已开具的普通发票丢失,由销货方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连同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一并交给购货方作为入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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