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司是一家中外合作的外商投资企业,现我司为法人代表购买了一份商业保险,险种为:吉祥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金额为:50万元。请问可否税前列支?并应交什么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年金)、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其余的商业保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第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二日
2、有关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见以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