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财产损失的进项税问题

2012-12-21 13:09:38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我公司在海关进口货物环节已经缴纳了增值税,进项税已经抵扣,但是在货物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不可以在继续使用,损失需要供应商赔偿。所以将货物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进项税不得抵扣的第2条,非正常损失即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才做进项税转出。我公司不应该属于这三种情况,进项税是不是可以不做转出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该问题提到进口的货物不能使用,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报废呢?要是报废就使用非正常损失的处理。

非正常财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应以实施细则的规定作为衡量标准,在税收管理中对“非正常损失”一般应按以下原则掌握:一是属于“货物被盗”或者“霉烂变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二是超过行业、部门规定的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三是存货的盘亏、报废、毁损等。

按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处理上,应作转出处理。一般的做法是: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待查明原因后,将“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的金额转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等账户。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