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本公司系1992年投资设立于厦门之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分别于1993年10月及1997年3月取得生产建设用地的政府批文(取得方式:划拔地),而后依政府要求于1999年10月对原以划拔方式取得的外商企业自用性工业用地予以补办出让手续而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书》(即将限制性出让工业用地改为完全出让),请问我司于1933年、1997年及1999年是否涉及要缴纳契税?是否有明确的法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有契税相关优惠政策?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需要缴纳契税,具体依据如下: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按照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即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承受(指通过购买、受让、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也就是说,通过购买、受让、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是契税的纳税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上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就是契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按照规定,契税的征税范围为发生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具体范围包括:
(一)土地使用权转移
土地使用权转移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包括出售(即有偿转让)、赠与(即无偿转让)和交换(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等,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二)房屋所有权转移
房屋所有权转移具体包括:
1.房屋买卖,即有偿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2.房屋赠与,即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按照规定,房屋赠与应有书面合同或者契约,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农村基层政权机关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才能生效。
3.房屋交换,即相互交换房屋的所有权的行为。按照规定,房屋的使用者经房屋的所有者同意,通过变更租赁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相互交换房屋的使用权,不征收契税。房屋的所有者之间通过签订交换契约,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相互交换房屋的所有权,按规定应当办理契税手续。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若双方交换价值相等,则免纳契税,应当办理免征契税手续;若价值不等的,应就超出部分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