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您好!
因企业资金困难,我们想在汇算清缴(5月31日)前少缴企业所得税,而在申报时少报了收入、多报成本、应税所得额也少报了,但我们会在汇算清缴期限即5月31日前将税缴清。
请问老师我们这样申报存在不存在法律风险?具体的法律条文是什么?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存在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主席令【2001】第049号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主席令【2001】第049号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