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我公司的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在2005—2011年间享受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和退还增值税,设备的监管期的五年,现在我公司由于调整产品结构需要将以前的设备出售够新的设备,但是有部分还处于监管期,我想问下:这部分设备需要退还国税局之前退给我们的增值税和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吗?如果需要退是按照原值计算还是净值计算?税收文件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按下列计算公式补征其已退税款: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