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
我企业是外商独资企业,是韩国外资企业。非居民自然人股东拟在境外股权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国税发(2009)124号文件,能否在境内不用代扣个人所得税?
假如不需要代扣个税需要什么手续?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见以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4号
第三条 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按有关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或税收协定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含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第七条 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
(一)税收协定股息条款;
(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
(三)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四)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第十三条 非居民发生的纳税义务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在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备案时,纳税人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交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应该填报、提交的资料,由扣缴义务人作为扣缴报告的附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