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请再帮忙确认此项业务:
我公司是一家集团企业,公司的境外销售统一由总公司代为实行,包括有开发新客户,境外广告,网络销售服务等与销售有关业务,产品销售价格是第三方价格,我公司将产品直接发给客户后,货款由关联公司代收再统一汇回给我公司。总公司会根据帮我公司的销售业务所产生的成本按成本加成的原则向我公司收取服务费用。请问这种情况需要交特许权使用费吗?按国税函2009 57号文第四点规定,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在我公司的此份合同中,总公司并未向我公司转让任何的专门技术。是不是我可以理解为我们属于此范围内,不需要交特许权使用费?还是关联公司间的销售服务费都要按特许权使用费来代扣代缴?谢谢,请指导!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范畴。
2、你所称的“境外销售统一由总公司代为实行”,是否可理解为委托代理出口?总公司应有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资质。收取的费用为代销手续费。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若不是委托代理出口关系,税务机关提出的按特许权使用费处理,是否考虑的是总公司提供了市场及商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