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取得工业用地一块,计划2013年开始进行基建,按照土地使用税纳税时限的税务要求“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请问我们应该依据政府哪个部门的批文确定自批准征用时限?以下两个证件以哪个为准?或是依据其他的?
1、规划局于2012年10月24日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2012年12月6日出具《土地证》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请参考以下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86号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