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
我们是一家生产汽车零部件的制造型、民营企业,注册地:山东省济阳县。
我们公司给外出出差的员工每天70-80元的餐费补助,请问是否可以不纳税或者是根据当地的标准吗?请根据法规予以答复,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可以不纳税。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发[1994]089号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税[1995]82号: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