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公司是一个外商独资企业,于2003年3月由香港注册的A公司用其在国内B公司分得的利润进行投资设立的。当时的政策是:用境内公司分得的利润进行复投资设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立的企业经营期限满11年,可以退还复投利润相对应的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请问:
1、11年是否是从开具第一份出口销发票的日期开始计算?还是按什么开始计算?
2、11年是按年计,还是按月计(11年*12月=132个月)?
3、如果公司2003年3月成立,2004年8月20日开具第一份销售发票,按11年计算,则到期为2014年8月19日,这样算正确吗?如果2014年1-6月有销售,7-8月没有销售,是否满足经营期11年的税收优惠规定?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11年按营业执照时间取得时间或税务登记时间。
2、按11*12月份。
3、2003年3月成立,到期时间为201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