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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转让(内部)

2013-02-26 17:24:00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问题一:我是一家矿业公司,由2家法人单位股东投资建成,该公司向其中一个股东分别于2011年12月和2012年1月购置探矿权,问应该交税吗(卖方为事业单位)?如果交,应由哪家交税,如何交,税率是多少,交什么税?

问题二,如果事业单位把该矿业企业买回,交什么税,如何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出售探矿权属于无形资产转让,由卖方交纳营业税5%及城建税7%教育附加3%和企业所得税25%.(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2、如果事业单位把该矿业企业买回,则由卖方缴纳以上相应税收。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6号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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