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
我司(下称A公司)新成立了一家兄弟公司(下称B公司)。业务方面稍作调整:A公司部分产品以后不再销售,将所有库存以成本价销售给B公司,以后此类产品全部由B公司销往市场,金额约150万元。A公司在业务转型的特殊情况下,以成本价处理库存(销售给兄弟公司)风险何在?请告诉文号和条款?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如何界定“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国家税务总局一直没有给出规范性的解释,仅在《增值税暂行条例释义》中明确“纳税人交易价格偏低的目的是为了少纳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正常交易价格来核定纳税人的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未规范税务机关的调整行为,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条规定: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