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由韩国总部担保从海外银行贷款,从2007年开始一直未支付担保费,近期韩国总部税务局查帐要求青岛公司支付担保费,请问,我公司从2007年到现在为止的担保费是否可以税前列支?所得各应如何处理,法规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属于当期的费用,不能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我国企业之间提供银行贷款担保,无需支付担保费。故税法无担保费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相应条款。建议提供韩国贷款担保的有关法律文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这条规定,应该有具体的内涵。即使允许扣除,也会涉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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