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开曼群岛注册),2006年股利分配180万元,当时因资金紧张没有支付,现在外商要求支付,并承诺放弃延期利息,请问:个税要不要交?怎么做才合法?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10%。凡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中国居民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资本(一般为25%或10%)的,该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的股息可按税收协定规定税率征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0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