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外商股利分配个税

2013-03-29 12:58:12
提出如下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开曼群岛注册),2006年股利分配180万元,当时因资金紧张没有支付,现在外商要求支付,并承诺放弃延期利息,请问:个税要不要交?怎么做才合法?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10%。凡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中国居民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资本(一般为25%或10%)的,该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的股息可按税收协定规定税率征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0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