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为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因用工需要,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至企业实习并约定由企业支付相应管理费给学校,现学校开具[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学杂费)给企业,请问企业凭此收据能否于税前列支?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根据上述规定,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可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
二、非税收收入票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因此,单位取得非税收入票据,开具单位和内容在符合上述规定,可作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