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外资,按规定税后计提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06年计提,以后年份
没再计提)尚有余额90多万,现想以现金形式发放给职工,请问:
1.此笔基金可否以现金形式发放给职工?外籍人员也可以以现金形式发放吗?
2.若可行,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可以并入当月工资合并纳税吗?
3.由于我公司外籍人员的个所税是公司负担,那么,上述业务如果可行,外籍人
员此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能否与当月工资合并作为反推个人所得税的基数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可以以现金发放,但需要并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发放的现金福利也要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税
2、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八条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