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我公司于2005年将公司的部分井田以3000万转让给某公司,取得收入后应该如何账务处理,需要交纳哪些税?
2、2006年我公司又将一全资公司(煤矿)的30%股权以1亿元转让给某国有企业,取得收入后应该如何账务处理,需要交纳哪些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转让井田
①收取转让款: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②结转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金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③计提相关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④结转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的余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
或借: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2、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入账,会计分录: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股权转让涉及印花税和所得税
请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556号
多种经营公司将煤矿井口包括不动产(办公室、供电线路)、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动产(机电设备和材料)有偿转让,根据现行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规定,对多种经营公司转让的不动产、无形资产和动产应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考虑到部分机电设备(如变压器、防爆开关等)与矿井连在一起不可分,为了避免划分,我局意见,对多种经营公司随同转让煤矿井口时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转让矿井时所转让的机电设备等一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峪金矿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8]111号
三、关于转让采矿权的税法问题。矿区内单位和个人在转让采矿权时一并有偿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应按转让全额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只转让采矿权,不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不应征收营业税。上述两种转让行为的转让方为个人时,还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前者行为)或者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后者行为)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