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委托境外ERP管理软件开发费

2013-04-15 16:55:23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委托境外关联企业开发ERP管理软件,费用总计19万美元,其中:饰品配件金额21650美元,系统构建费122997美元,境内安装及培训差旅费45353美元。我公司按合同支付上述款项需缴纳什么税种,不理是多少。到当地税务部门咨询,回答说除商品配件金额外,

需缴纳10%的特许权使用税,上述说法对不对,境外发生的劳务是不是应该免税,营业税交不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下列款项或报酬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507号
六、下列款项或报酬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
  (一)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二)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三)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