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委托境外关联企业开发ERP管理软件,费用总计19万美元,其中:饰品配件金额21650美元,系统构建费122997美元,境内安装及培训差旅费45353美元。我公司按合同支付上述款项需缴纳什么税种,不理是多少。到当地税务部门咨询,回答说除商品配件金额外,
需缴纳10%的特许权使用税,上述说法对不对,境外发生的劳务是不是应该免税,营业税交不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下列款项或报酬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507号
六、下列款项或报酬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
(一)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二)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三)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