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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营业税

2013-04-22 13:58:53
提出如下问题:
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上市后,在二级市场转让股份,是否要纳营业税,如何缴纳,有否文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实行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后,将买卖金融商品的征税范围,由原对金融机构征税扩大到对所有企业上述行为征收营业税。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等文件,对“原非金融企业买卖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等政策进行了清理。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作为法人企业,在二级证券市场上减持限售股,俗称“大小非”,凡发生在2009年1月1日实行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后,属于应税行为,应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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