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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否列支

2013-05-08 15:00:45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您好!如果高管人员的私人小车,因公司车辆紧张,高管的私车公用,并与公司签有私车公用协议,请问,私车公用所发生产的加油费、路桥费、维修费可否在公司列支,所得税前扣除?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私车公用有关企业所得税提供以下地方性规定供参考,具体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地税函[2010]2号
 9、企业投资者将自己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当是企业本身发生的,而非企业投资者发生的,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诸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
⒕问:企业职工私人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请问汽油费和保险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职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为职工报销或支付的汽油费、汽油补贴应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税收规定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车辆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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