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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已过监管期的免税进口设备如何纳税

2013-05-21 11:28:38
提出如下问题:
企业出售已过监管期的免税进口设备,出售价值不超过原值,如何纳税?有什么文件可参考?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4%)×2% 缴纳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应纳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申报表第21行、减征额填列在23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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