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税务专家
我公司是一家台港澳独资企业,生产快消品,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收到一家终端超市开具给我公司的收据,款项内容分别是“缺品补偿”是因为 未按照订货品种按时按量给超市送货,我公司对超市的赔偿。“代垫营销费”是为了配合超市举行促销活动,超市以低于平时的售价进行产品销售,例如,正常售价9元/盒,活动期间8.5元/盒,每盒低于正常售价0.5元,0.5元由我公司承担费用。我公司认为超市不应该给我们开具收据,而应该开具合格的发票。
请问老师:
1.超市开具的款项内容“缺品补偿”,是不是应该给我公司提供缴纳营业税的服务业发票?
2.“代垫营销费”我公司认为按照业务实质,应该由超市给我公司提供折扣与折让证明单,我公司向超市开具缴纳增值税的国税发票。
超市对上述两项内容开具收据,是逃避税收的行为,这种判断是否正确,请老师指正。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收取的“缺品补偿”如果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应开具营业税发票。
2、你公司承担的代垫营销费”正确的处理方法: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按折扣后的销售额作为给超市的销售价格(不含税)。
3、你的判断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