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公司下属有一家生产出口型企业,4月份供应商答应当月能给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当月已入账,并计提进项税,但由于中间和供应商出现一些问题,不给发票了,经过谈判,6月份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月份能否做更正处理,或者怎么做较好?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1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按规定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该笔进项税申报是在认证通过的次月,可用红字冲销原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