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
根据 文号:财税[2009]111号 发文日期:2009-9-27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问题如下:
我司支付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仓储费及运费,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件,仓储费不征营业税,运费是否需要征营业税及所得税。盼回复,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运费不在列举范围,需要征营业税。但境外劳务不交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