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你好:
1、得税法规定非居民所得税扣缴时间是“在实际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依本人理解,以上是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
我公司与贷款方(非居民)签订借款合同利息支付方式是按照对方通知支付,那么,能否按照税务总局2011年24号公告第一条第三款“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 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规定,在支付时代扣缴税款。为什么?
2、税务稽查查出企业发票流向不符等不合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我理解的是所得税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均无此规定,仅以2008-80号、88号税务局函来进行操作,法律依据充分吗?是否违背上位法?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可以按照税务总局2011年24号公告第一条第三款“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 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规定,在支付时代扣缴税款。实际支付和到期应支付哪个先按哪个日期执行。
2、国税发〔2008〕80号有法律效力。是对所得税法的具体和完善,并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