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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所得税费用所属问题

2013-07-16 11:56:18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从事医用注射器的生产,主要为组装相关零部件,公司的零部件为采购原材料,由于医用及技术要求比较高,所以在选择零部件供应商时我们会对供应商做相关生产线的配置、调试以满足最终产品的质量要求,现我公司采购了2台测试机装在了零部件供应商的通用生产线上,请问:

1.会计上:这样的采购设备的方式是否合理,我公司能否将设备作为我们的固定资产入账并依据折旧期做相应的计提折旧处理

2.税法上: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认定为我公司的费用直接列支折旧费用,还是需要做纳税调整?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会计上:这样的采购设备的方式合理,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你公司,所以可以将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并依据折旧期做相应的计提折旧处理。
2.税法上: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认定为你公司的费用直接列支折旧费用,只要折旧年限不少于税法规定的年限,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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