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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税收协定免征所得税待遇

2013-07-18 17:20:30
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境内外资银行,与一家韩资企业签订外币借款合同,为降低该笔贷款风险,合同约定由贷款企业韩国总部作担保,我行同时为此笔贷款在韩国贸易金融公社购买保险【保险费用由借款企业作为利息费用支付后支付韩国贸易保险金融公社】,约定在借款协议均有规定,请问我行支付的上述保险费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规定的第二条担保相同性质费用,根据中韩协定及国税函【2011】358号规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上述保险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规定的第二条担保相同性质费用,可以根据中韩协定及国税函【2011】358号规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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